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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前條之表決,於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就犯罪構成要件、違法性與罪責是否成立之事項,分別表決確認之。
前項情形,宜確認前項事項之表決結果,與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之表決結果有無矛盾之處。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罪責評議之表決,應以決定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特定之具體罪名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