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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行使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之代位權者,於債務 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即得為之。至於債權人所欲保全之債權與債務人怠 於行使之權利,孰先孰後,則與代位權之行使,不生影響。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房屋之原因,在第一審係僅主張收回自住, 在原審則除主張收回自住外,並謂尚須收回重新建築云云,先後固非一致 ,第既經原審就此予以裁判,認為非訴之追加,無論其說明之理由如何,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 (舊) 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關於「法院以訴 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上訴人要無聲明不服 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