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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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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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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256 條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1.
裁判字號:
97 年判字第 3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 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 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
2.
裁判字號:
97 年判字第 1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收受定金之他方於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無須證明其損害,即得沒收定金,顯見該定金之數額並非當然等同於收受 定金者之實際損害數額,亦即發生是否有超出屬於填補損害以外之所得額 而應課徵所得稅之問題,且該定金之約定得免除證明實際損害之數額,核 屬私法上當事人訂有定金約定之效果,於公法上尚無從因當事人有上開約 定而得免除證明其實際損害數額之責任。準此,收受定金之他方有沒收定 金之收入,即屬其他所得,至於該定金有無實際損害可以扣除,應由該取 得定金所得者負舉證責任。
3.
裁判字號:
96 年判字第 19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 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 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