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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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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254 條
除別有規定外,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最高行政法院得斟酌之。
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最高行政法院亦得斟酌之。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53 條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