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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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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3 條
審判長為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目的,認有必要者,得充分運用筆記本、便利貼、白板、輔助會議討論之電腦軟體、其他輔助工具或設備,以促進評議過程中之討論。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252 條
審判長為下列目的,得使用文字或圖表作為輔助評議討論之工具:
一、徵集及整理意見。
二、明示事實、爭點或證據之內容或構造。
三、明示決策之構造及流程。
四、其他輔助討論之必要等目的。
前項文字或圖表之使用,宜考量本案爭點、各項證據調查之結果與所適用法律之要件,並注意避免誤導國民法官或使其混淆。
第一項事項,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先行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