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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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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253 條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1.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36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法應由法定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訴訟,亦即訴訟繫屬不因當事人之死亡而消滅,如他造當事人就同一 訴訟標的對於已死亡當事人之繼承人另行起訴,即屬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三條所定禁止重訴之規定。
2.
裁判字號:
67 年台再字第 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謂已起訴之事件,係指已向中華民國法院起 訴之訴訟事件而言,如已在外國法院起訴,則無該條之適用。
3.
裁判字號:
廢
67 年台抗字第 1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當事人未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聲請補充判決者,僅該脫漏部分,在該審之訴訟繫屬歸於消滅。如係第 一審判決中有脫漏,原告固得就脫漏部分重行起訴,如係第二審或第三審 判決有脫漏,則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就該部分既已為判決,自不得重行起訴 。
4.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1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物之所有人本於所有權之效用,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請求返還所有物 ,與物之貸與人,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對於借用其物者請求返還借用物之 訴,兩者之法律關係亦即訴訟標的並非同一,不得謂為同一之訴。
5.
裁判字號:
46 年台抗字第 1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為被告 ,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 定自明。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不僅指後訴係就同一訴訟 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而言,即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 前訴內容可以代用之判決,亦屬包含在內。故前訴以某請求為訴訟標的求 為給付判決,而後訴以該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認判決, 仍在上開法條禁止重訴之列。
6.
裁判字號:
40 年台上字第 15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為被告 ,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明定 。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不僅指前後兩訴係就同一訴訟標 的求為相同之判決而言,其前後兩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 亦包含在內。故前訴以某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求為債極之確認判決,後 訴以同一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求為消極之確認判決,仍在上開法條禁止 重訴之列。
7.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2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雖另在訴訟繫屬中仍不妨以之供抵銷,業經本院於 舊民事訴訟法時代著有判例,在現行民事訴訟法亦應為同一之解釋。本件 上訴人既在事實審,主張對於被上訴人有一萬餘元紅利之債權,已足抵銷 所欠被上訴人之款項而有餘,則無論上訴人曾否就其主張之紅利債權另行 起訴,而其在本件訴訟所為之抵銷抗辯,是否正當,要不能不予審究。
8.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0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對之提起本件消極確認之訴後,亦以反訴主張該法律關 係成立,求為積極確認之判決,不得謂非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
9.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9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契約之本件訴訟,與上訴人請求確認該契約已因 解除而消滅之訴訟,並非同一事件,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固不在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禁止重訴之列,惟上訴人所提起之訴訟如已獲有勝 訴之確定判決,則關於契約之已消滅,在當事人間自有既判力,被上訴人 提起之本件訴訟,仍不能不予駁回。
10.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19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時,僅其後訴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七款之規定,予以駁回,若未予駁回,則除後訴在 前訴之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有本案之確定判決外,前訴並不受其影 響,不得僅以後訴先經第一審判決,即謂前訴無另為判決之必要,遽將前 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