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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六○○伏以下之電纜敷設於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芯電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敷設於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一選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芯電纜芯數大於三者,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二之修正係數修正,且僅限於電纜之芯數而非在電纜架內之導線數。
(二)電纜架蓋有堅實不透風蓋板長達一‧八公尺以上者,表二五二之四~一安培容量數值應調降至百分之九五以下。
二、單芯電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敷設於同一電纜架之安培容量,或單芯電纜與三條一束或四條一束之單芯電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敷設於同一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平方公厘以上之單芯電纜:
1.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七五。
2.敷設於有連續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實不透風蓋板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七○。
(二)五○平分公厘至二五○平方公厘之單芯電纜:
1.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六五。
2.敷設於有連續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實不透風蓋板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六○。
(三)五○平方公厘以上單芯電纜單層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且每條電纜間之間隔達電纜直徑以上者,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三規定。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九二。
(四)單芯電纜以三條一束或四條一束敷設於無蓋板電纜架,該結構彼此間隔超過最大電纜直徑二‧一五倍者,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四規定。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四之百分之九二。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六○○伏以下之多芯電纜敷設於單一電纜架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一)敷設電力、控制混合之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
1.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為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其所有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之淨寬度,且所有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
2.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小於一○○平方公厘者,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3.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一○○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而小於一○○平方公厘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僅可單一層敷設。
(二)敷設控制或信號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
1.電纜架內部深度為一五○公厘以下者,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部截面積百分之五○。
2.電纜架內部深度超過一五○公厘者,以一五○公厘計算電纜架內部容許截面積。
二、堅實底板型電纜架:
(一)敷設電力、控制混合之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
1.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所有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淨寬度百分之九○,且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
2.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小於一○○平方公厘者,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三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3.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一○○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小於一○○平方公厘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四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僅可單一層敷設。
(二)敷設控制或信號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
1.電纜架內部深度為一五○公厘以下者,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部截面積百分之四○。
2.電纜架內部深度超過一五○公厘者,以一五○公厘計算電纜架內部之容許截面積。
三、通風槽型電纜架敷設任何型式電纜: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四、實底槽型電纜架敷設任何型式電纜: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六○○伏以下單芯電纜之單芯導線或導線配件應平均配置於電纜架,且敷設於單一電纜架區段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一)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其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且所有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惟每一回路之所有導線綁紮一起者,得免以單一層敷設。
(二)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一二五平方公厘至四五○平方公厘者,其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四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三)電纜芯線截面積五○○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五○○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所有小於五○○平方公厘電纜芯線截面積之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四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四)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五○平方公厘至一○○平方公厘者:
1.應以單層敷設。但每一回路單芯電纜綑綁成一束者,不需單層敷設。
2.所有電纜直徑之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
(五)電纜芯線截面積小於五○平方公厘,每一回路以三條一束或四條一束綁紮一起採單一層敷設,且須有二‧一五倍之最大一條直徑之維護間隔,固定之間隔應為一‧五公尺以下。
二、通風槽型電纜架寬度為五○公厘、七五公厘、一○○公厘或一五○公厘者,所有單芯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通風槽內之淨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