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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航空器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裝置磁羅盤、能顯示時、分、秒之計時器、氣壓高度表及空速表各一具,並依民航局規定裝置儀表及裝備。
管制目視飛航之航空器應依前條規定裝置儀表及裝備。
自由氣球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EN
單發動機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並執行搭載乘員任務時,除前條所規定之裝備外,應裝置以下裝備:
一、二套獨立之電力系統,任何一套系統均能提供各式儀器及裝備在連續飛航之電力負載需求或除主要電力系統外,配備備份電池或替代電力,能在緊急狀況下,足以提供各式儀器及裝備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之負載,運作超過一小時以上之電力。
二、陀螺式儀表應配備二套獨立之驅動源,且其一至少應為發動機驅動幫浦或發電機,以確保飛航中,如遭遇任一套儀表或驅動源失效時,不致影響其餘儀表或驅動源,並得以繼續運作。
前項第一款所稱連續飛航之電力負載需求,包括飛航時無線電設備、電力驅動之儀表、燈號等所需要之電力。但不包括瞬間之電力負載。
單發動機航空器執行全貨機任務時,其轉彎傾斜儀所使用之驅動源應與傾斜、俯仰及方向儀之驅動源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