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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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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第 25 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其支出有關原始憑證,如留存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36 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