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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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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 25 條
未達第二條規模之回收業得依其申請,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及申報等相關事項,並受本辦法之規範。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其規模規定如下:
一、廢機動車輛回收業。
二、前款以外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