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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未達第二條規模之回收業得依其申請,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及申報等相關事項,並受本辦法之規範。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
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其規模規定如下:
一、廢機動車輛回收業。
二、前款以外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