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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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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N
第 25 條
保險人為審查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健康追蹤檢查申請案件,認有資格疑義時,得洽請認可醫療機構協助評估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 63 條
被保險人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者,投保單位得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有害作業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健康追蹤檢查。
前二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及健康追蹤檢查費用之支付,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害作業之指定、檢查之申請方式、對象、項目、頻率、費用、程序、認可之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