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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在氣閘室為高壓室內作業實施減壓時,其減壓時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減壓速率每分鐘應維持在每平方公分零點八公斤以下。合於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者,於附表一「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該次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減壓階欄」規定之時間實施減壓;當減壓至各階壓力時,應迅即停止減壓,且其停止時間不得少於同欄規定之時間。
二、合於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者,於附表二「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該次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減壓階欄」規定之時間實施減壓;當減壓至各階壓力時,應迅即停止減壓,且其停止時間不得少於同欄規定之時間。
三、雇主對一日從事二次以上高壓室內作業之勞工實施第二次以後作業減壓時,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高壓下時間,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加算修正時間。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室內作業時,該勞工自開始加壓至開始減壓之高壓下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四公斤以下且勞工之一日作業次數在二次以下者:
(一)初次作業時,於附表一「作業壓力欄」取該次作業壓力對照「高壓下時間欄」規定之最長時間。
(二)第二次作業時,於附表一「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得最高作業壓力及初次高壓下時間對照「第二次高壓下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二、作業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四公斤或勞工之一日作業次數超過二次者:
(一)初次作業時,於附表二「作業壓力欄」取該次作業壓力對照「高壓下時間欄」規定之最長時間。
(二)第二次以後之作業時,於附表二「作業壓力欄」取最高作業壓力對照「高壓下時間欄」規定之最長時間,減去自附表三求得之修正時間;當日該作業勞工之高壓下時間之合計,超過於附表二「作業壓力欄」所取最高作業壓力對照「一日內高壓下時間欄」規定之時間者,應再減去該超過之部分。
雇主對一日從事二次以上高壓室內作業之勞工,於第二次以後之作業給與之減壓時間,有關第二十條第二款及前條之高壓下時間,應依附表三加算修正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