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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