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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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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25 條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三所稱結算虧損,指當年度下列收入不足以支出本職災保險給付之情形:
一、創立時政府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44-3 條
本職災保險所需經費與年度結算如有虧損,準用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