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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非我國籍船員境外僱用或轉僱者,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發給許可文件,並將許可之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副知漁業公會或漁會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隊。
漁業公會或漁會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情形統計表(附件四)及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統計表(附件五)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主管機關。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 EN
非我國籍船員在國外港口受僱上船後三十日內,或搭乘航空器入境受僱隨船出港前,經營者應填具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境外僱用者填寫附件二,受僱入境者填寫附件三),並檢附電子檔報請漁業公會或漁會登錄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另檢附下列資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後,轉送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非我國籍船員之外國護照影本。但因漁業合作受僱在漁業合作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者,免附。
二、普通船員應附所屬國家核發之船員證影本;幹部船員應附所屬國家核發之幹部船員證影本。
三、於國外港口上船之非我國籍船員,檢附港口國核章之船員出港名冊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影本;經營者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僱用者,並應檢附經營者與仲介機構簽訂之委託契約影本,及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服務契約影本。
五、非我國籍船員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六、非我國籍船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所屬國家或登船港口國之當地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檢查項目同附件七之體格檢查規定事項第三點。
七、非我國籍船員彩色照片或照片電子檔。
八、非我國籍船員船居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前項第八款船員船居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其應記載事項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一、飲水、飲食及住宿之衛生安全。
二、健康保護。
三、緊急防疫措施。

非我國籍船員轉僱至其他漁船,或漁船經營者變更時,接續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經營者,應於非我國籍船員受僱上船三十日內填具轉僱名冊,並檢附電子檔報請漁業公會或漁會登錄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另檢附前經營者解僱非我國籍船員之書面簽署文件、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所列資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後,轉送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