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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前條漁業權,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設定抵押;除強制執行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讓與。
前項強制執行及讓與之承受人,以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為優先。
設定抵押者,其定著於該漁場之工作物,除契約別有訂定外,視為屬於抵押權設定標的。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定置漁業權及區劃漁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