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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製造業者應確認並提供第十四條第五款所需之資源,以維持品質管理系統有效實施,並符合法令及客戶之要求。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 EN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以下簡稱最高管理階層)應就品質管理系統之建立、實施及有效維持予以確認,並就下列事項提出參與之佐證:
一、客戶需求及法令適用之內部傳達。
二、品質政策之建立。
三、品質目標之建立。
四、管理階層審查。
五、所需資源之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