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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特定營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該特定營業人之資格,並通報民營退稅業者:
一、已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或暫停營業。
二、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或處分停業。
三、擅自歇業。
四、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五、與民營退稅業者解除或終止契約關係。
六、非因第十二條規定情形自行以人工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申請表未依規定開立或記載不實,造成海關查驗困擾或其他異常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特定營業人屬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原因遭廢止資格者,一年內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特定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通知特定營業人限期改正時,應副知民營退稅業者。
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二、使用電子發票。
民營退稅業者應與符合前項規定之營業人締結契約,並於報經該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發給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授權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以下簡稱退稅系統);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即通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禁止其使用退稅標誌及退稅系統。
前項所定之標誌,其格式由民營退稅業者設計、印製,並報請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得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申請為特定營業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者,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
特定營業人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開立退稅表單時,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特定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記載並傳輸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網路中斷致退稅系統無法營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特定營業人事由致網路無法連線時,始得以人工書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並應於網路系統修復後,立即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前開退稅表單之保管,特定營業人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