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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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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第 25 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接獲第二十四條之申請後,在施行查驗合格後,簽發各項證書。
船舶設備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第 24 條
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依國際公約應具備之設備及其證書均依國際公約規定。其證書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驗船機構申領。
航行國際航線而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其設備之配備得依其實際航行狀況由航政機關比照國內航線之規定核定之。但國外港口之規定標準較高者,依互惠原則辦理。
航行國際航線而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及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其設備依規定檢查合格後於船舶檢查紀錄簿內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