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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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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第 2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標的非所申請之標的。
二、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認或辨別。
三、報價數值空白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四、未於主管機關指定時間內遞交報價單。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報價單位進行報價。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
EN
第 23 條
主管機關辦理競價作業時,各競價標的採一回合報價方式進行。
前項報價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競價者報價之價金,全區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單位;區域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
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價為暫時得標價。
二以上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相同最高報價時,採抽籤方式決定暫時得標者。
競價者之報價均未達該競價標的之底價時,主管機關應予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