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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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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25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車輛交予符合第十三條規定及無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擅自轉讓車輛牌照或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
第 13 條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應具下列資格:
一、設籍組織區域內。
二、領有當地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經查證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
三、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
一、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含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或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
二、已加入其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