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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標示,應標示於適當位置,使消費者在交易前及使用時均得閱讀標示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