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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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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管理法
EN
第 25 條
國營事業之採購或營造,其投標訂約等程序,由各級事業機構,依其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其審計手續,依照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國營事業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7 條
國營事業各項收支,由審計機關辦理事後審計,其業務較大之事業,得由審計機關派員就地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