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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半製品及樣品,包括使用於產銷之設備及器具、用品、樣品、專供區內使用之運輸車輛設備與供包裝用之各種材料及器皿。第二款規定之燃料,以供區內生產或轉運者為限。
前項運輸車輛設備,應在車輛之前、後、左、右,各以適當之字體及不易洗擦之塗料書明「本車限於科技產業園區內行駛」字樣。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區內事業免徵下列各款之稅捐:
一、由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之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二、自國外輸入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實驗用動植物及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之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其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三、取得園區內新建之標準廠房或自園管局依法取得建築物之契稅。
區內事業產製之保稅產品輸往課稅區者,按出廠時形態之價值扣除附加價值後課徵關稅,並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貨物稅及營業稅;其提供勞務予課稅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前項附加價值之計算,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依本條規定免徵稅捐者,除進口貨品仍應辦理通關手續外,無須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繳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