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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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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25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核定改善計畫完成建築使用者,得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完成建築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塗銷閒置土地註記登記。
第 19 條
前條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主管機關得解除閒置土地之列管,並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