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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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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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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25 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專人,指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且足以擔任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常性工作之人員。
公務機關為使專人具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之能力,應辦理或使專人接受相關專業之教育訓練。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8 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