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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協議後,各申請人應於三十日內完成,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共同具領同意書。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共同具領同意書之情形;所稱按人數平均發給,指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申請人數平均發給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
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