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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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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25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四條第一項報經行政院核定籌設計畫書之配售方案,尚未依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名單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第 4 條
管理局為園區開發,擬具籌設計畫書時,得於籌設計畫書內提出辦理社區用地配售之方案,經本會陳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前項方案應包括該期社區用地位置、面積等事項。
前項社區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期園區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且不得逾十五公頃。
第 8 條
管理局辦理社區用地配售,應將初步認定具參加配售資格者之名單及其抽籤順序,以書面通知第五條第一項之所有權人,並公告十四日。
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前項公告截止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管理局陳述意見,屆期未提出者,視為無異議。
前項異議程序結束後,管理局應將認定符合參加配售者之名單及其抽籤順序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