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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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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不堪勝任職務,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或無意願擔任之情形;其具體事證,應經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18 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經私立學校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校長核定後,應命令其就醫治療;逾二學期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療癒,應由學校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