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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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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及第九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
第 8 條
專任教練不得兼職。
專任教練在公私立學校兼課,應經學校校長核准,並報各該主管機關送本部備查;其兼課時數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 9 條
專任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參加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研習;其研習時數,每年至少十八小時,並取得證明。
前項研習,經學校核准者,其時數以公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