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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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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5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行政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第 27 條
幼兒園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幼兒園之招收人數,不得逾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核定招收總人數。
幼兒園招生應秉持誠信、公正、公開、平等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
第 28 條
私立幼兒園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幼兒園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幼兒園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接受補助之幼兒園,為瞭解其營運狀況,得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幼兒園應配合辦理。
第 29 條
幼兒園之檔案簿冊應有專人管理,並依規定保存。
幼兒園之設施設備與財產應清楚登錄及造冊,並有專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