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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將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但追加募集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會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公開說明書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
前項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五條規定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公開說明書者,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開放式基金成立後應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一併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