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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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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EN
第 25 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與依第二十四條公告申報之預計綜合損益表達成情形差異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應公告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並應洽請會計師就公司說明內容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後,併同年度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本會。上開說明資料,應列為營業報告書內容之一部分,提報股東會。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24 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預計綜合損益表(含原預測數及歷次修正數)之達成情形及差異原因。
公司公告申報前項達成情形時,如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應以明顯之字樣揭露未經會計師查核;另如有其他重大不確定項目可能影響達成情形者,應一併列示各該項目及其可能產生差異之原因與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