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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保險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及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併年度報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應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保險業網站。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