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第 25 條
拍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債權人同意後,由公正第三人定期再行拍賣二次:
一、無人應買。
二、雖有人應買,但投標無效。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仍未能拍定者。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每次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
EN
第 23 條
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或其採分期給付價金而未繳足第一期應繳金額者,其得標無效。
投標之得標人發生前項情形時,公正第三人應對於本次所出價格高於底價之所有投標人,洽詢其於七日內,回復是否仍願按原出價價格承買,而以願按原出價價格承買之最高者得標,並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