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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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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EN
第 25 條
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註銷,並退還原申請書所附證件:
一、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不屬管理機關管理之不動產。
三、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不動產。
四、有使用糾紛或產權尚未確定。
五、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
六、逾期未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
七、不符法令規定之出租要件。
八、申請書或所附文件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
EN
第 24 條
租用非公用不動產案件之申請書表不合格式,或檢附證件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