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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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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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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EN
第 25 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24 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