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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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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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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各項事務之規費收入,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收後解繳國庫;其所需委辦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1 條
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