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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停止該項罷免時,應停止提供該罷免案之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