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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EN
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入會之申請。
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無故拒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入會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中央商業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 ) EN
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由商業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