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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都市計畫樁公告實施後,因都市計畫變更,需另釘樁位時,應與鄰近相關樁位聯測,並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
測定機關應於都市計畫樁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日內,將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公告三十日,並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政府公報及網際網路,公告期滿確定。
都市計畫樁由特定區管理機關測定者,應於樁位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日內,送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