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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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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揭示之文件資訊,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者,得以影本為之;於其網站揭示者,得以電子影像為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33 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下列文件資訊:
一、登記證。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
四、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
前項第四款規定,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