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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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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
EN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