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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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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25 條
下列人員之就醫,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身心障礙官兵本人在法定領卹期間者。
二、遺屬、身心障礙者家屬,在法定領卹期間經核列貧困等級者。
三、凡在營負傷患病,經國軍醫療機構治療後退伍還鄉又復發,經指定公立醫療機構檢定確與在營時所患之病有關連者。
四、從國軍醫療機構接回除役、停役之傷病患,仍繼續由政府負責安置就醫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之就醫,不受第三條貧困列級之限制。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
第 3 條
貧困家屬就醫優待標準如左:
一、核列甲、乙級者: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及病房、伙食等費,全部由政府負擔。
二、核列丙級者: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及病房、伙食等費由政府負擔百分之九十其餘百分之十由就醫家屬自行負擔,但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為限,超過部分,由部由政府負擔。
前項住院費、伙食費一律以三等病房計算,但有急病無三等病房時,經醫師認定並經直轄市縣(市)兵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