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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七條第三項所稱預備庭期,指法院斟酌案件之複雜程度、爭點之數量及繁雜程度、調查證據之數量及時間、證人到庭可能性及其他相關之一切情事後,所預留可供進行審判程序或評議程序之預備時段。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
法院應於審理計畫載明下列期日或程序之預定日期、起迄時間及處所:
一、選任期日。
二、宣誓程序。
三、審前說明程序。
四、審判期日。
五、評議程序。
法院宜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預定宣判日期。
法院排定預備庭期者,亦應載明於審理計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