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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所列日期前者,女子對於其 父之遺產雖無繼承權,但母於父故後,對於親女有酌給遺產之權, 為當時法例之所認,其所酌給之遺產如較少於應分人數均分之額, 毋庸得其子若孫之同意。 (二) 訴訟代理人,於其代理權之範圍內所為之行為及行為之遲誤,直接 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故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 為本案之言詞辨論者,亦應認為有管轄之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