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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修正之民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使用借貸預約,亦適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