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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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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第 25 條
參審員於就職時應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平、公正、誠實、客觀執行參審員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審員準用之。
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法官就職時,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
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