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學教授,以在法學院講授法律課程,並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為限。
憲法法庭為同條第二項之許可時,應就代理人之專業知識、經驗及聲譽等加以審查。經審查認其不合適者,得以裁定命更換代理人。
前項審查由資深大法官召集會議行之。資同由年長者召集之。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