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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PF管以明管敷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公厘處或距下列位置三○○公厘以內處,裝設護管帶固定:
一、配管之二端。
二、管及配件連接處。
三、管及管連接處。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間與管及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PVC管以明管敷設時,應依表二四六規定值予以支撐,且距下列位置三○○公厘內,裝設護管帶固定。
一、配管之兩端。
二、管與配件連接處。
三、管與管相互間連接處。
PVC管相互間及管與配件相接之長度,應為管徑之一‧二倍以上,且其連接處應牢固。若使用粘劑者,相接長度得降低至管徑之○‧八倍。